
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条文解释
《民法典》第1077条确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条款。“法律必须经由解释,始能适用,此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”。
(一)第1077条第1款的离婚冷静期与可以撤回
1.构成要件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77条第1款的文义,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”。按照先后顺序,该类构成要件有:一、双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申请;二、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;三、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;四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撤回。
2.法律后果
该款的构成要件认定后,在三十日的冷静期内,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婚姻机关撤回离婚申请。尽管该款并未明文规定行为的法律后果,但是“撤回”一词本身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,即被撤回的行为尚未生效,其后也不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。这一期间性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,自当事人申请登记离婚之日起算,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止、中断或延长,期间经过后,即消灭撤回权的实体权利。因此,在撤回申请的情形下,该款的法律效果在于,登记离婚的行为自始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果,双方始终保持法律上的婚姻关系。
(二)第1077条第2款的离婚冷静期与视为撤回
1.构成要件
第1077条第2款规定,“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”结合第1款可知,只有在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撤回的情形下,才会发生期间届满的结果,也因此才能符合第2款“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”的规定。也就是说,第1款不撤回申请是适用第2款的必要前提。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,又可分为:一前提要件,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,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;二期间要件,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;三主体要件,只能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;四机构要件,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;五,行为要件,请求发放离婚证。
2.法律后果
后半段则明确了行为的法律后果,即“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”。根据同一解释规则,“撤回”与第1款的撤回应保持同一含义。据此,即使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表示,法律也推定他们具有撤回离婚申请的意思表示,即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。可见,第2款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其实是对第1款冷静期的延长,此时冷静期为30天内的弹性期间。这也意味着,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离婚且30天内不撤回,其届满后又在30天内申请发放离婚证的情形下,才能完成登记离婚的时限要求。因此,所谓离婚冷静期的期间实际应为30到60天,不短于30天,也不超过60天。
整理:菏泽律师